公法故事威廉middot韦德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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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R.Wad(-)

〔作者简介〕杰克?比特森(JackBatson),英国皇家学会研究员。

〔译者简介〕骆梅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瑞雪,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威廉?韦德、克里斯托弗?福赛:《行政法(第十版)》,附录五,骆梅英、苏苗罕、卢超、周华兰、王瑞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7月版。

威廉?韦德爵士,他的朋友和同事们都叫他“比尔”,于年3月12日逝世,享年86岁。《时代》杂志上刊登的讣文称其“通过撰写成为学生、学者、实务界人士与法官首要参考著作的教科书,进而统治了两个迥然的法律领域:不动产法与行政法”。他是一代人中最杰出的不动产法学人,同也是二十世纪复兴行政法研究的两位最重要的学者之一。另一位,斯坦利?德?史密斯于年英年早逝,年仅51岁。韦德的学术生涯超过六十载,八十高龄之后仍活跃在学术前沿。他的语言一针见血且简洁优美、令人难忘,常常以犀利的措辞表达自己的观点。他着眼于政府与法院的不同角色,既将此用于锤炼财产法技艺,又用于投身研究宪法原则之中。丹宁勋爵认为韦德“对复杂问题进行适当表述的技术是无与伦比的”。这一部分是由于其知识视野的必然结果。

韦德的著作曾指出,司法审查原则在普通法中或多或少是蛰伏的,或者如他所言是“丁尼生般的荒芜”,他的著述重新发现并积极阐述由现代行政国所引发的问题。韦德是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信仰者,更甚于成文法,譬如他认为,法院负有重塑行政法的任务,而且古老的衡平原则比《土地收费法》能获得更公平的结果。

韦德出生于年1月16日,伦敦,是律师科罗尔?H.O.韦德之子。他在什鲁斯伯里中学接受教育。年,他获得剑桥大学冈维尔与凯斯学院经典文学学业奖学金,后来也是在这里,他度过了生命中最后28年的时光,在年至年期间担任学院院长,其后作为一名教员。他于年获得经典文学荣誉学位考试(第一阶段)第一名之后,用一年的时间(通常所需的时间是两年),转入了法律专业。他于年获得了法律专业荣誉学位考试(第一阶段)的第一名,又于年明星般地获得了第二阶段考试的第一名。他在荣誉学位考试中的成功使其获得了林肯学院乔姆利奖学金与凯斯学院迪普研究生奖学金。作为一名大学生,他是一个热忱的划船爱好者,而且作为院长,他强力推动组建了凯斯学院八人队。他的另一个爱好则是登山,于年成功攀登奥茨塔尔阿尔卑斯山的维尔德峰,那时他还是一个十九岁的少年。

年至年间,韦德在哈佛大学担任亨利研究员。二战中他是财政部的一个临时员工,大部分时间都在华盛顿。负责处理战期借贷与在美英国资产。在美国,他遇到了他的第一任妻子,玛丽?奥斯兰-希尔,玛丽生于北京,父母是英国人,于年毕业于斯沃斯莫尔学院。他们在年结婚并育有二子;迈克尔,在实验物理学博士后研究之后从事科技开发与产品开发工作,还有爱德华,一位职业冶金家。他只有一位直系后代,孙女玛丽安,在弗莱堡的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从事欧洲刑法方向博士后研究员工作。年,韦德离开了财政部,重回法律专业,成为剑桥大学三一学院的一员。随后,其职业生涯大体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年在剑桥;从年开始成为法学院讲师,年成为教授。或许由于其战争期间在财政部从事实务工作的经历,他成为三一学院财务主管T.C.尼古拉斯的兼职助理,一位同事曾言,他确信学院希望韦德继任尼古拉斯的职务,但他决心以法律为业。韦德职业生涯的第二部分是在牛津。年,他搬到牛津居住,时年43岁,担任牛津大学第一任英国法专业主任,同时也是圣约翰学院的教员。他曾与同事谈及,这是他最后一次搬家,他希望毕生都留在牛津。但年,韦德重回剑桥担任凯斯学院院长,他回到剑桥并不是一个意外,他离开牛津也令人惋惜。年他接任格兰维尔?威廉姆斯成为英国法劳斯?鲍尔教授。年,他辞去了英国法专业主任之位,年他从院长之位退休。他从院长之职荣退标志着其职业生涯最后一个阶段的开始,直至其逝世之前,他在学术上仍然十分活跃和高产。

韦德爵士对于行政法的贡献,奠基于他在三一学院的岁月。在两篇非常重要的论文中,他为自然正义原则呼吁更广阔的空间,要求受制于行政机构决定的当事人有获得公平听证的权利。他痛惜法院在那个时代的隐忍,他用“自然正义的黄昏”,来描绘他所见的行政程序之不公,并指出规划调查程序中的缺陷。大约在法律委员会建议简化和改革古老的特权救济之前的20年里,他就一直呼吁救济程序的改革,以使程序得以继续在现代行政国家控制行政权力扮演重要角色。

韦德在剑桥期间,已大部分完成了其《行政法》教科书的写作,尽管直至年他去牛津之后《行政法》一书才出版。在剑桥,韦德爵士一家住在巴罗路。他为他的儿子们制作铁轨机械模型,还是一位辛勤的园丁。对于后者,玛丽也很感兴趣,并分担了许多较轻的活计,之后搬去北李治附近牛津东路的别墅后,她也还是如此。韦德也一直保持着他在划船上的兴趣,定期与托尼?约洛维奇,一位更年轻的三一学院的同事,也是曾经的学生,一起外出划船。

韦德日益增长的声名带来了很多外出讲学的邀请,包括年赴斯堪的纳维亚的英国委员会以及年在土耳其授课。这一时期他也从事了公共服务工作,从年开始作为裁判所委员会的创始成员之一(直到年卸任),也是年创立的正义调查机构的成员,该机构提议建立英国的监察专员制度。该建议大部分落实在《年议会专员法》之中。

可以说这一时期韦德的主要贡献在于宪法与土地法。他影响深远的论文《法律主权的基础》刊登于年11月的《剑桥法律杂志》。该文重新阐述了戴西关于议会主权的观念,分析了许多戴西批评者的观点,尤其是詹宁斯、基尔、劳尔森、考恩。虽然论文富有争议,并且一些观点最终被法院所拒,但它对当时英国宪法的研究具有根本性影响。其中韦德第一个阐明的观点,同时也是在当时宪法正处于变迁之际,成为主权理论以及法律权力渊源的更广泛争论的一部分。这在年后讨论英国在欧盟中的成员地位之法律含义的争论中,尤为明显。且在年与年议会法之下通过的立法的性质讨论中亦可见到。

韦德称:

(对议会)的司法遵从规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项普通法规则,但在另一种意义上……是根本性的政治事实,整个立法体系均系于此。立法的权威源于这一规则,而这一规则的权威却并不归于立法。

至于韦德所言的“法院与议会的关系是首要的政治事实”:主权是一个政治事实,这一点被法院所承认与认可。普通法的规则认为法院执行成文法是“议会唯一不变的一项规则——它为改革所变更,却不是通过立法;它存在于法院所一直保持的规则,没有任何议会法律会将其剔除”。因此最终是法院决定了主权所在。当面对剧变之时,法院必须自己决定,对于主权法律权力,他们应当认可怎样的恰当表述。

这篇论文吸引了相当大的注意,并引发了他与其他顶尖学者的对话。只有加拿大学者D.M.乔丹被其说服。韦德认为,根据《年议会法》所制定的法律,应当被归为议会立法,这被亚瑟?古德哈特所质疑,他的质疑为48年后的《年狩猎法》的颁布所证实。斯坦利?德?史密斯与赫伯特?哈特称该文是对经典议会主权定义的最佳辩护,但并不同意没有法律可以改变或废除这一规则的观点。

韦德与哈特之间的通信尤其有趣,当时在年,哈特是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在他的第一封信中,哈特说他同意韦德所说的“法律体系所依赖的根本规则”,但接下来韦德陷入了一个逻辑性错误,声称由于根本性规则并不是由立法创造的,它们也就不能通过立法来规定自己的变更。这就仿佛是说因为一个人不能创造自己,所以他也就不能杀死自己。韦德接受这样的观点,根本性规则可以通过成文法规定自己修改,但他又说他或许不能如此表述,因为在他心目中的是规则之后的权威,而不是它的内容。韦德又补充认为,吸引他的是法律体系在与旧的基础规则切断联系之后,如何来用一个新的基础规则来规定自身,以及新规则的渊源为何。

韦德认为哈特将规则的渊源看作是理所应当的,在所有的根本性规则已经存在的情况下预设一个完整而稳定的法律体系,因此澄清它们的任务仅仅是以普通的法律方式来推衍与解释。他认为这样的基础规范分析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基础规则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有着政治的而不是法律上的渊源。最后一封关于此议题的韦德给哈特的回信,他说直到他重新有所思,不然将推迟回复。他认为对基础规范变化的原因进行谨慎描述是必须的,同时认为辨别非革命性变化与革命性变化的相应标准也是必须澄清的。值得回忆的是哈特在年出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规则的承认”所作的说明,基于与韦德的法律主权概念类似的“政治事实”概念。

年,当法案在议会变为《欧洲共同体法》之际,韦德撰写了一篇重要的论文,发表在《时代》杂志上,题为《法官的两难困境》。他希望解释为何主权损失的大部分在于反对加入欧共体的人的言论,政府通过声称该拟定法律不涉及任何不同于一般的宪法性问题,而将此低估了。韦德同意确有实际上的主权损失,但没有法律上的主权损失。他认为政府能够无可非议地声称议会的终极权威将会不受丝毫减损地保留:在该法案中意图使欧共体法支配未来议会立法的尝试是“无用的”,因为它陷入了“议会主权经典原则的泥淖”。韦德认为这一技术性问题可以避免,我们可以通过改变议会立法的形式,规定它们受制于欧盟法之下,从而“显示我们既希望成为良好的欧洲一员,与此同时,也保有议会的最终主权”。他的建议并没有被采纳。

当时有一些法律人认为,法官可以自然地将欧共体法作为最高的渊源,即使与后来的议会立法相悖。尽管韦德年的论文曾经承认法官可以选择如此,但他还说,如果法官确实如此的话,将会是“一场真正的革命,是法律体系政治基础的转变”。基于这个原因,他在《时代》杂志上的文章将这一观点称为“一个并非是真正的法律论据可以证明的政治寓言,多数法律人都会认为有些幻想性,无论如何就现在而言”。最后的限定短语,并不是韦德作品中的典型用语,但这里是恰当的。不到二十年之后,在年,上议院在第二Factoram案中,事实上宣告议会确实约束其继任者遵守欧共体法,只要英国仍为欧共体成员。该案法官,尤其是布里奇勋爵,认为这一境况“毫无新奇”,而且通过年法,议会还革命性地接受了对其主权的限制,在他们的言论中并没有指出任何宪法方面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Factoram案所做的通过在普通法律原则之下的法律建构已经达成。韦德并不同意。他反驳道如果所作的“并不是革命性的,宪法法律人就成了荷兰人”且“议会权力会经受巨震变革”。韦德还说,这是一个宪法能力在变革之风下折翼的实例,他认为这是“它总是成功为之的最后手段”。在这样说之时,他与那些认为Factoram案决定了新时代所要求存在的宪法秩序的那些学者更加接近了。

在二十世纪40年代后期和50年代初期,韦德关于土地法的作品对于将其发展为一门学科作出了很大贡献。他关于许可与公平按揭的文章,以及关于土地收费立法的文章展示了他的观点,在十年后给丹宁勋爵的一封信中,他说到,“《土地收费法》是一部恶法,而古老的衡平规则将带来更为公平的结果”。然而,这些仅是他这段时期主要工作的旁支。他的主要工作则是与罗伯特?梅加里先生合作土地法教科书。梅加里与韦德的不动产法,第一版出版于年,以梅加里早期的《不动产手册》的手稿为基础。不过这是一项更大也更艰深的工作,不久即被认为是土地法领域法律学人的圣经。它以两人卓越的联合作者之名又发行了四版。他们在三一学院的一位同事说道,在二十世纪50年代之初,韦德主要工作是以与梅加里的合作为主。他记得韦德将两本不动产手册拆分,房间里堆满了大量的纸张,每一页都像柯克论利特尔顿般将评论见解贴在上面。

后面看来,韦德年搬去牛津似乎是冥冥中有所注定。即使在那般专业性分科较弱的时代,他将公法与私法结合起来的兴趣也是值得注意的。他在土地法与行政法上的专长增强了牛津大学法学院的实力,他曾在《法学季刊》上大量发表论文,随后由学院院长亚瑟?古德哈特任主编,韦德所著的新书《行政法》则成为赫伯特?哈特极富影响力的Clarndon法律系列丛书中的经典之一。

韦德在牛津的岁月,他于剑桥播下的种子结出了丰硕的果实。两版《不动产法》,年经典的第三版以及年第四版,以及三版《行政法》,分别于年、年和年出版。这期间,他发表了大量文章和评论,后者常常刊登于《法学季刊》上。那一时期,很难察觉他在不动产法与行政法学之间更偏好哪个。确实,在年的《法学季刊》中,他在自己涉及的每一个学科领域都有非常重要的论文发表,如他的就职演讲《法律、观念与行政》,以及关于逆权管有的《房主、租客与非法占住者》。后文暴露了他的两个特征;该文是对上议院一个裁决的严厉批评,并且它是对的。在和年,韦德对于每一议题发表的演讲数目相等。尽管他并没有像戴维?多布和奥托?康?弗罗因德一样听众满堂,但按照当时牛津教员的标准,他也具有相当可观的听众。他的演讲是精确的、明晰的,但也相当枯燥。

韦德从事行政工作包括作为圣约翰学院委员会主任的两年时光里,他是法律俱乐部——一个牛津教员与培训法官餐饮俱乐部的出色的秘书长。据报道,他曾说过牛津与剑桥之间的主要差别其实很小,但细微差别又很大。在该学院中,一些人认为尽管他出发点是好的,但他并没有真正抓住细微差别的精髓。

在圣约翰,韦德深受欢迎并十分活跃。学院十分高兴能获得这样一位出色的主任人选,年当韦德决定返回剑桥时,他们仍很快选举他为荣誉研究员。校董们将他视作法律与实践智慧之源。或许出于他担任三一学院财务主任助理的经历,他建议在信托与财产持有领域改革学院的资产现状。他尤其支持马克?弗里德兰的努力,弗里德兰于年成为法律导师,将圣约翰的法学从前任导师埃德温?斯莱德的惨淡经营下恢复过来。在弗里德兰任职早期,韦德对期末考试的学生进行了一些有益而难忘的复习授课。韦德夫妇在牛津社会活动中也表现突出(但并不莽撞)。他们以传统的方式款待客人,玛丽还会为学院教员的夫人们组织咖啡早餐会。

年韦德当选为林肯学院的荣誉资深教员,他将这一荣誉归于丹宁勋爵。他在那里的交往给了他很大的社交愉悦和智识充实。他喜欢与法官和资深律师交流,很多人受他邀请在牛津共同进餐,之后又在剑桥。据他的档案显示,在二十世纪60年代中期,他开始与国内外司法界和律师界资深人士通信。那段岁月中,他建立起了一个可以讨论法律问题的强大的共同体网络。进入七十岁后,他还是一位宴会常客,拥有钢铁般的体格,在这些场合中,他的精力比较他而言年轻得多的人还要好。

韦德所作《行政法》一书得到了很高的评价,被认为是“以一般性讨论的形式,而不是以枯燥乏味的教科书形式”而著就的。韦德的行政法,是与控制政府权力相关的法,包括大量司法审查的一般原则。它将法院,而不是行政过程置于学科的中心地位,敏感于更广意义上的宪法语境,尽管也意识到了具体的行政语境,但对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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